唐朝好地主

〖唐朝好地主〗

第630章 行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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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寺观拥有的田产,也须按朝廷的税率严格纳税,租庸调可折算为纳钱。

寺观如果要办法会、讲经等活动,也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官府申报,须得到官府批准方许。

总之,在如今佛寺声誉一天不如一天的情况之下,朝廷对佛寺的管理,无比的严苛。

巨大的京城长安,也不过只能保存三寺三庵,各寺庵都只能保留五十名僧、尼。

原来占地整个坊,占地半坊的许多佛寺都被取缔没官,改为他用。保留的几所,超过规格的也被拆毁,寺庵面积缩小,人数减少,奴隶被放免,田产也被收走超额,财产也被没收许多。

但在朝廷的强制和民间舆论下,佛寺的僧尼们也没有办法。

大量的僧尼一起参加朝廷主持的考试,只有合格者才能录取,而且还有规定的人数限制,合格中者只取极少部份。然后这些录取的僧尼,还得缴纳很多钱财,取得度碟,再由朝廷来分配到天下各州县中保留的佛寺之中。

而不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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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有敢私建寺观者,必诛。所建寺观,必毁,并且还要罪及修建寺观的工匠、工人,律法严格无比。

各所保留的寺院,所有的产业都须登记造册,报备官府,然后由官府发下契约。但须纳百分之十的契税,如无税,则没入官中。且规定每僧道限额二十亩地,已有的田产中超过限额,全都没官。

原来寺观中放贷的,一律转归官府,官府减租免息,寺观以后一律禁止从事抵押、放贷、出租等经济商业行为。

此外僧道们的服色,以及庙宇的规模规格,也全都受到严格规定,不准造斗拱和彩画栋梁,佛像只许用泥和木,不许用铜,更不许用金、铁等。

在保留的寺观之中,也禁止蓄奴,所有寺观奴隶,一律放免为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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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还严禁僧道娶妻蓄妾、禁止私生子,禁止寺观从事经济产业,出租、放贷、抵押这些都严禁从事。

更不许僧道违法乱纪,一有违法行为,必须交由朝廷官府依照律法处置。

每家寺观之中,都必须有朝廷派驻的僧道观驻寺进行管理。

对于朝廷规定寺观数量之外的寺观,改为他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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