晚唐

〖晚唐〗

第616章 税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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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且在两税制下,土地合法买卖,土地兼并更加盛行,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,产去税存,到后来无法交纳,只有逃亡。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程度,而农民沦为佃户、庄客者更多。特别是地方上实行的是联保的制度,每个村子的税额是早定好的,十户人中如果有一户破产逃亡,剩下的九户依然得交十户的税,如果两户三户逃亡,剩下的人负担更重,如果更多人逃亡,那么沉重的税就会直接把剩下的人给压跨,逼他们逃亡。”

在李璟看来,量出为入,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税制。而且无论何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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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税按亩征收谷物。纳税的土地,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。

另外无论户税与地税,都分夏秋两季征收,且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。”

李璟对于李让的总结很是满意,他也一直在研究杨炎的两税法,说起来,这两税法对于均田制早崩溃的唐朝来说,效果不错。两税法不分主户、客户,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,就地纳税。可以避免一些官僚、富人为逃避租庸调,而到其他州县置产。同时取消租庸调及杂税。并且规定夏秋交税。夏税不得过六月,秋税不得过十一月。按户等纳钱,按田亩纳粟米。

两税法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,两税法的“舍人税地”使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;并且规定贵族、官僚、商人都要交税,这就扩大了税源,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;两税法以土地资产纳税,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没有土地的贫苦农民的负担,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。

“李司户说的那些不错,可是两税法的弊端也有不少。”李璟敲了敲桌子,缓缓道,“由于长期不调整户等,无法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。而且两税中的户税部份的税额是以钱计算,官府只征钱不征物,而大唐本就钱荒,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,因而导致钱重物轻现象。每当夏秋税前之时,物价更是大跌,百姓就得贱卖绢帛、谷物以及其它产品以交纳税钱,大大增加了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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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得中央批准,于是杂税林立,中央不能检查诸使,诸使不能检查诸州,赋税制度非常混乱。

德宗建中元年,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,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。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“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簿;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”。即是不再区分土户(本贯户)、客户(外来户),只要在当地有资产、土地,就算当地人,上籍征税。

“两税法其主要的特点就是取消租庸调以及各项杂税,保留户税和地税。同时量出制入,朝廷先以某一年的各项税收钱谷数,作为之后征税的总额,再按这个数量分摊给各州,各州又分摊于各地。

户税则是按户等高低征钱(按九等分摊),户等高的出钱多,户等低的出钱少。划分户等,是依据财产的多寡。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,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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